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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关于新引进人员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在我校定期服务的若干规定
2015-09-20 17:35   审核人:

(2003年4月4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一个使人才能进能出、来去自由的用人机制,又使我校教师队伍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一、因我校教学工作急需,少数紧缺专业接收、调入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优秀毕业生,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在我校工作至少满五年。 

二、新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具有副高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在我校工作至少满六年。 

三、凡在我校评聘高一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自聘任之日起,须继续在我校工作至少满三年,并重新签订聘用协议书。 

四、凡在国内外在职进修学习、高访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人员,返校后须在我校工作至少满三年,超过一年者,在我校工作至少满五年,并重新签订聘用协议书。 

五、在职定向培养或委培培养的研究生,取得高一级学历、学位后在我校工作时间至少满六年。 

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经学校批准在职进站期满返校后,在我校工作至少满三年。 

七、在校工作年限指全日在岗、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实际在校工作时间。 

八、以上最低服务年限实行累计计算的办法。取得高一级学历(学位)后,在我校服务每满一年,可抵顶原未履行的服务年限两年。 

九、不达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允许流动。如确因情况特殊,经所在单位同意,学校批准,也可以办理调出手续,但须按如下办法向学校缴纳违约金: 

每少服务一年,本科生8000元;硕士研究生2万元,并如数退还安家费;博士研究生3万元, 

并如数退还安家费和工作电脑购置费;评审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2万元;讲师级专业技术人员1万元。所收取的违约金,专款专用,用于师资培训及引进优秀人才的优惠待遇。以上人员照顾性调入的配偶、子女应同时调离我校,已按房改政策购买我校住房的,应将住房退还学校,学校返还本人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十、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生效。以前与学校已签有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未签订协议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山西师范大学 

二OO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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