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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关于在职专任教师在校外兼职的若干规定
2015-09-20 17:35   审核人:

(2003年4月4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有效配置人力资源,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同时使我校在职专任教师在校外兼职兼薪的管理工作规范化,保证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全校所有在职专任教师必须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学校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包括教学工作量定额之外的超课时教学任务。在保质保量完成学校下达的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允许在校外兼职。  

二、全校所有在职专任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后,必须遵循认知规律,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授课。不得以在校外兼职为由,擅自调课、并班上课、请他人代课或采取其他手段集中突击上课。  

三、符合本规定一、二条的要求,经学校批准在校外兼职的教师,学校内的各项待遇不受影响。否则,停发本人的工资、津贴等待遇,不予计算完成的教学工作量。  

四、因教学计划调整等原因,一个学期以上没有教学任务的教师,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通过双聘的形式到校外工作。双聘期间,我校只发给本人的基础职务工资,其他待遇由本人与兼聘单位协商,由兼聘单位负担。  

五、以在校外兼职为主,同时在我校承担少量教学任务的教师,我校不发给工资以及其他待遇。其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按同类型外聘教师的相应标准付给报酬。  

六、担任各级党政管理职务的教师,不允许在校外兼职兼薪。如擅自在校外兼职兼薪者,学校不予享受兼任党政管理职务的有关待遇。并由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山西师范大学  

二OO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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