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
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不断好转,职工工资水平不断提高,为体现政府、学校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爱护,加强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动态管理工作,根据山西省人社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的通知(晋人工字【2002】10号)精神,现就我校遗属补助发放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补助原则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困难情况给予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遗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五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因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补助费标准
l、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以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原则上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如当地标准高于省政府标准的可按当地标准执行。若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时,从下一个月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3、死者遗属一般每人每月按80%领取(余数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计算)。
4、死者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父、母和配偶按100%领取。
5、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按100%领取。
四、具体问题
1、死者配偶另行结婚后,其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原支付单位继续发给。
2、享受定期补助或未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如遇特殊困难,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视其困难情况,适当给予临时救济。
3、未转正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家庭确有困难的,可由死者原工作单位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4、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有变动时,应从迁移之下月起,改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
5、死亡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从工作人员死亡之下月起执行。
6、工作人员离退休后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规定执行。
7、符合离休条件而未办离休手续即去世的人员,其无工作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执行晋人险字〔2000〕9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
8、要加强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日常管理工作,享受补助的人数、条件等情况有变化时,应按变化后的情况及时重新确定。
五、审批权限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由死者遗属本人申请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省直单位报主管厅、局审批;市、地所属单位,报市、行署人事局审批;县所属单位,报县人事局审批。
2、已审批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实行年审制度:
(1)年审时间:每年四月份第一周
(2)所有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须到人事处劳资科进行年审并填写《山西师范大学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年审表》
(3)确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亲自到学校进行年审者,须将本人手持当年四月一日《人民日报》或同期《光明日报》的半身彩照以及《山西师范大学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年审表》寄人事处劳资科审核。
年审资料邮寄地址: 山西省临汾市贡院街1号山西师范大学人事处 劳资科收,邮编:041004。电子邮箱地址:rsclzk@sxnu.edu.cn(照片要求清晰显示报纸报头版面信息)。
(4)遗属补助原则上执行临汾市的标准,非临汾市户口的遗属补助对象,能提供当地低保保障标准文件的,按所在地标准享受遗属补助。
(5)不能如期进行年审者,从四月一日起停发其遗属补助。
(6)所需表格及相关政策在山西师范大学网站人事处查询,网站地址:(http://202.207.160.15/change/dzjg/renshch/index.asp)
山西师范大学
2015年3月13日
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山西师范大学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年审表》
遗属补助审批表.xls
遗属补助年审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