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岗位聘任期限为三年,即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2.所有在编教职工均应参加竞聘,拒不竞聘和未予聘用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所有在编教职工,均按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拒不竞聘和未予聘用的,应按规定予以辞聘,并将其人事关系和个人档案转入人才市场。
按照2011年10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山西师范大学岗位设置“双肩挑”人员确定原则》确定。
4.本次岗位聘任之前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管理职务人员
岗位聘任坚持一人一岗的原则。不符合“双肩挑”的人员,若选择了管理岗位,则仅保留专业技术资格,如果今后离开管理岗位且重新回到专业技术岗位,可重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只能进入相应专业技术层级的最低级;若选择了专业技术岗位,则不再参加管理岗位的聘任。
已经执行了管理工资的专职辅导员纳入管理岗位管理,2010年、2011年及今后新增的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管理,执行相应级别的工资。
6.聘任中同岗位级别竞聘的,按下列年限顺序较长者优先聘用
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除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人员外,均纳入管理岗位管理。2009年底前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在首次聘用管理岗位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但只能执行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层级竞聘。待其晋升的管理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再执行相应的管理岗位工资。
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情况下,2009年底前经主管部门和省人社部门审批执行了管理岗位工资的,首次聘用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工资时,再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
实验小学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由实验小学自行制定,报学校审核备案后执行。
分为按自动离职处理且至今未办清手续的人员和2006年以后至今自行脱岗两类人员。对于2006年以后至今自行脱岗人员,拟通过登报方式通知其回校参加岗位竞聘,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并将其人事关系和个人档案转入人才市场。
在推行高校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已批准内部退养、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这次按照本人离岗时所任职务对应的岗位进入本层级岗位最低等级,并据此确定其工资待遇,不再晋升岗位等级。此类人员名单本次岗位聘任时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这次按照本人首次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时所任职务对应的岗位进入本层级岗位最低等级,并据此确定其工资待遇,并记入档案。
待聘人员须根据自身情况主动联系接收单位,并确定其岗位等级。
2006年7月1日至我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到位期间,已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前聘用为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按照我校同类同级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申报条件和规定程序参加分级,重新确定其岗位等级及相应岗位工资待遇,以其薪级工资和重新确定的岗位工资核定退休费。与同类同级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同步兑现待遇。其工龄和任职年限计算到退休时,退休时间不变。首次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不再保留本规定。该部分人员不占核定的岗位。
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相关岗位申报条件,确定其岗位等级。
3.经学校批准的各类在外学习、支教、扶贫、挂职、借调、出国人员
经学校批准在外学习、支教、扶贫、挂职、借调、出国人员,在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岗位,参加本次聘任;逾期不归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岗位。
4.已经聘任了管理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工勤技能人员
已经聘任了管理职务的工勤技能人员,按照所聘管理岗位确定其岗位等级,其身份不变;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已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工勤技能人员,其身份不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分级。
由本人尽快联系设置有本人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接收单位,予以聘任。若本人提出在现岗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转的,给予两年的过渡期。因学校机构、专业调整等原因导致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不对应的人员,评转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由本人尽快联系设置有本人所聘工勤技能工种岗位的接收单位,予以聘任。若本人提出在现岗位进行工勤技能工种转考的,给予两年的过渡期。
7.2010年底岗位级别认定时曾按照校内职称确认岗位的人员
根据山西省和我校岗位设置与聘用要求,校内职称不予认定。
首聘期内获得高一等级管理职务的管理人员,如其所任职务岗位有空缺,可聘用到该管理岗位;首聘期内获得高一等级工勤技能等级资格的工勤人员,如其任职资格所对应的工勤技能岗位有空缺,可聘用到该等级岗位;获得高一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其任职资格所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可聘用到该等级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