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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2008-08-28 00:00  

       

 

各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6] 4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临汾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我校于2008年5月参加了临汾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按照《细则》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三个月;

二、职工生育或是实施计划生育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凡是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教职工且具备上述条件者,先到校计生办进行登记,然后将本人所发生的产前检查及住院(门诊)结算收据、《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出生证、节育证、独生子女证、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证、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单位证明(本人所在单位)、病历复印件(实施剖腹产手术者提供)送人事处医保办进行审核,审核后由人事处直接送市医保中心报销。

2008年8月1日前女教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仍按学校原规定执行。

有关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等请登录“人事处网页公告栏”《临汾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附:《临汾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080830.doc 

 

人事处医保办

200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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