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字〔2016〕5号)及2016年第十四次山西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会议纪要精神,我校为2015年10月1日及以后生育的女职工发放一次性营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发放范围:在岗女职工生育或妊娠满七个月引产的。
2.发放标准: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
3.发放办法:女职工生育后,一式填写两份《山西师范大学女职工生育营养补助申领表》、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人事处劳资科申领,申领期限原则上不跨年度,特殊情况从新生儿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