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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博士毕业生留校任教规定
2014-09-30 17:18   审核人:

第一条  为改善我校教师学缘结构,避免学术近亲繁殖现象;特对选留本校博士毕业生做此规定。 

第二条  学校原则上不从本校博士毕业生中直接聘任新教师,对于特别优秀、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博士毕业生,根据学校当年的引进人才计划可以控制性选留,但必须满足以下的要求: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身体健康,勤奋好学,适合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3)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须为本学科前沿课题,具有创新性; 

(4)读博期间以山西师范大学为署名单位在本研究领域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类:责任作者在SCI一区发表论文1篇或二区发表论文2篇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责任作者在我校《权威学术刊物级别认定目录》所规定的IA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IB级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以山西师范大学为署名单位申请到国家基金项目1项。 

第三条  选留工作的实施由人事处按照教师选聘程序和要求,进行选聘与审批。 

第四条  受聘博士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待遇按同期、同类引进人才待遇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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