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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 关于对出国人员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
2015-09-20 15:35   审核人:

晋师人字[ 2002]11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 1984]185号、[1986]107号文件精神和教育部对出国人员在选拔、派遣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加速教学、科研等高层创新人才的培养,调动出国人员回校服务的积极性,并规范出国人员审批程序,现就出国人员的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公派出国 (境)  

(一)公派出国(境)任教  

校际交流公派出国 (境)任教教师,按交流校要求由学校下达派出计划到院(系),由院(系)推荐,学校审定。  

(二)短期出访  

由学校组团出国 (境)应有明确出访目的,出境前由外事处进行行前教育。出国(境)团组原则上应按计划返校,返校后10日内将出访总结报告外事处,由外事处代为上交学校。出访所持公务护照交外事处代为统一保管。出访团组归来后由外事处安排一次座谈会,由校领导听取汇报。  

(三)公派出国(境)留学  

1、教育部公派出国(境)留学的选派工作按照教育部“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方针和年度派遣计划,在政府宏观计划指导下,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办法。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应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签订保证书、缴纳保证金。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不允许延期,逾期未归者,按保证书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山西省省筹资金派出出国研修人员的选派工作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办理,不允许延期。  

二、自费出国 (境)  

1.凡自行联系出国(境)进行科技合作、交流讲学六个月以下(经学校同意延期的除外)者,一切费用自理。并向学校缴纳国外收入的20%作为保留公职费,此类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延期,逾期未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2.其它出国(境)人员的出国时间超过六个月者,在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同时,个人与学校要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凡不达服务期者,每少一年缴纳保证金壹万元。按期回校者,保证金退回。  

三、出国 (境)探亲  

教职工出国 (境)探望配偶或父母,且被探一方出国(境)一年以上者,可以享受每四年一次探亲假,假期为三个月。探亲假需延期的,在到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最长可延期三个月。在校服务期不满五年的探亲人员,需交纳服务期补偿押金(每年5000元),按期回校者,押金退回。逾期未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不符合上述条件出国(境)探亲的,按事假处理。符合出国(境)探亲规定的国内段费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四、再次出国 (境)期限  

长期出国 (境)人员(半年以上)回国后按国家规定必须服务两年后方可再次长期出国(境),凡持有再入国签证手续的人员再次出国(境)时,必须重新办理出国(境)手续。对于持有在有效期内护照人的人员,再次出国(境)也应严格按照程序重新办理出国(境)手续。  

五、出国 (境)人员工资等待遇  

(一)校际交流公派出国(境)任教、公派出国(境)留学,从离境下月起只发职务等级工资和工资性津贴。任教期限在半年以上者由本人担负单程旅费。任教教师在国外工作所得收入参照教财[1999]4号文件的规定依所在国家不同分为三大类(见表一),凡符合标准的需交纳本人国外工资总收入超出部分的50%(外币、人民币均可),出国(境)以前先交一半,余额回国后补齐。  

表一 公派出国 (境)任教月收入标准  

国家  

美元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备注  

一类区  

美元  

1000  

950  

900  

二类区  

美元  

950  

900  

850  

三类区  

美元  

900  

850  

800  

凡属校际间交换教师项目的,均按两校协议执行。根据教育部公派出国 (境)人员有关规定签定保证书并缴纳保证金。该项目出国人员一律不允许延期,按期回校工作,保证金如数退回,逾期不归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凡自行联系参加国际会议者(含在境外期间),原则上费用自理。  

(三)出国(境)探亲期间三个月内只发本人职务等级工资和工资性津贴。延期期间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停发。  

(四)出国(境)期间税金、外汇汇率变动和医疗保险原则上自理。  

六、请假和回国签到手续  

(一)公费出国(境)人员离境前由本人持批准手续到人事处报告出境日期,办理登记手续。回国后必须到本单位、人事处及外事处报告入境日期及办理有关手续;自费出国(境)人员到人事处、保卫处报告离、入境日期。  

(二)经校领导批准后,处级以上干部出国(境)(包括短期出访),到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后,再办理出国(境)手续。出国(境)期限在一年以上者,离境后原则上应解聘职务。  

七、参加外单位组团出国 (境)手续的办理  

随上级主管部门组团出国 (境)的,需事先由本人提出申请,本单位同意后,经学校批准方可由组团单位办理出国(境)手续。凡事先未经我校同意私自离境者按我校考勤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属外单位组团借用我校人员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本单位同意后,由借用方向我校人事处和外事处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借调期间工资、津贴、奖金等停发,对方需向我校交纳借调费 (标准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之和的两倍)。  

八、出国 (境)人员手续办理程序  

公费出国 (境)由本人向本单位申请,经本单位同意后,由外事处受理,报学校批准方可办理手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出国期限三个月(含)以上的,均需与学校签定按期回校工作协议,并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标准为:  

国家、期限  

金 额  

赴一类国家  

赴二、三类国家  

7-12个月  

4-6个月  

7-12个月  

4-6个月  

保证金数额(人民币)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对不按规定时间回国逾期一个月以上 (不含一个月)、三个月以内回国的人员,违约金标准为20%;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回国人员,违约金比例为30%;超过一年者,违约金比例为100%。  

签定回校工作协议及交纳保证金由人事处代表学校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已向省留学办交纳保证金的,不再向学校交纳。出国 (境)人员按期回校工作,到人事处报到并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自费出国 (境)由本人向本单位申请,经本单位同意后,由保卫处受理。报学校批准方可办理手续。  

九、对已经离 (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对少数有特殊专长,离(退)休后又受聘的人员,确属工作需要,情况特殊,他人不能替代,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国(境)任务的,遵照“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酌情派出。  

十、出国 (境)人员回校工作的有关事宜  

1.根据教育部提出的“支持出国,欢迎回国,来去自由”的精神,学校欢迎出国(境)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并为学校服务。  

2.对于出国(境)逾期人员要求回校工作的,根据学校的需要由用人单位推荐,人事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于在国内有影响的专家、学术带头人,按人才引进有关规定办理。  

3.各单位要加强与出国(境)人员的联系,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欢迎他们回校进行教学、科研交流,介绍国外科技前沿动态及先进教学经验。对学术造诣较深、学科对口的人员,经学校批准可聘为我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  

4.对于逾期回国后要求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理后,可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十一、现已因公因私出国的人员,归国后有关问题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山西师范大学  

二 OO 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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