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4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
晋师人字[ 2002]10号
为保障我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完善教职工岗位聘任与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严格请假手续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加强考勤管理
学校实行在岗人员考勤登记制度。教职工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得无故缺勤,不得迟到、早退。因事、因病等原因确需请假时,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对待。
(一)加强考勤管理的原则与方法
1、分类管理。
(1)管理岗位、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和工勤岗位上的教职工实行按每日的上、下午考勤。
(2)教学、科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全课、全会考勤,缺课一节或缺会一次按缺勤一日计算。
(3)兼任党政领导职务的教师和科研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的要求安排相应坐班时间,每学期初须将其坐班时间安排表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否则,不予兑现有关待遇。
(4)对少数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特殊岗位,实行不定期的核心工作时间内的考勤抽查和工作绩效目标管理。
2、分级管理。对各级各类人员的考勤按考勤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其中校级领导由校办负责考勤登记,处级干部由组织部会同人事处负责审批及监督管理,其他人员由本单位负责考勤,人事处宏观管理。学校要对全校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3、加强领导。各单位要把考勤管理纳入单位领导的岗位职责,明确一名领导主管,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兼任考勤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4、定期汇总上报。考勤员应于每月三日前将上月考勤统计完毕,认真填写考勤记录,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在每月五日之前将上月考勤汇总表报人事处。
(二)病假
1、请假:教职工请病假须有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校医院诊断证明(急诊除外)。教职工确系病情紧急,当时无法办理有关手续,须在此后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病假的批准权限是:(1)校级领导干部请假,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校办负责考勤登记。
(2)院、处级正职领导干部请假,10天以内由主管校领导批准;超过10天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组织部备案。院、处级副职领导干部和系级正职领导干部请假,需经院、处正职领导干部批准,报党委组织部备案。(3)其他人员病假在5天以内者,由本单位领导批准;6天至15天的,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人事处批准;病假超过15天,经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2、教职工在校医院就医,学校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及建议休假权限每次限一至三天,连续不得超过15天;请病假超过15天的,须持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3、病休人员:工作年限不满10年且病假超过两个月或工作年限满10年且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人员为病休人员。
教职工申请病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本人持病历及相关医疗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申请病休审批表》(式样附后)。
(2)对申请病休的人员,由各单位与校医院派专人在半个月内带本人到我校指定的医疗鉴定权威机构进行医疗鉴定。
(3)对鉴定结果符合病休条件的,由申请病休人员所在单位到人事处办理审批手续,并从批准之下月起享受病休待遇。
4、病假(休)期间的待遇:
(1)病假不满两个月的,根据我校有关规定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校内津贴。
(2)教职工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基础职务工资与30%津贴之和)的90%;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70%。
(3)教职工工作年限满十年,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教职工连续病假满两个月者,从第三个月起停发校内津贴和山西省地方性补贴。每年度内合计病假满二个月者,超过两个月的病假部分,应停发校内津贴和山西省地方性补贴。
5、病假(休)管理的有关规定:
(1)连续病假超一个月的,每月十日前将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交本单位。
(2)各单位既要关心病休人员的生活,同时应加强病假(休)人员的管理。对连续病假满二个月的,学校要定期指定医院、指定医生(或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教职工进行病假(休)鉴定,鉴定结果符合病假(休)条件的,其鉴定费按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报销规定进行办理;对不符合病假(休)条件的,其鉴定费由职工本人负担。
(4)对未丧失劳动能力确需休息的教职工,仍需按月交纳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5)复工
①连续病假三至六个月者,病愈复工,应持二级以上医院的复工证明,并试工一个月。
②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者,病愈复工,应持二级以上医院的复工证明,并试工二个月。
③试工期间因旧病复发,连续休养十天以上或累计十五天以上者,视为试工不合格,其试工病假与试工前病假合并计算。
④试工期间因患其他疾病需请假或请事假,应顺延试工期。试工人员申请继续试工,需写出书面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报人事处审批。
(三)事假
1、请假:教职工请事假,由教职工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并在各单位考勤记录中如实反映,教职工确因事情紧急,当时无法办理有关手续,须在此后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2、批准权限:
(1)校级领导干部请假,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考勤由校办负责登记。
(2)院、处级正职领导干部请假,10天以内由主管校领导批准,超过10天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请假批准后均须到组织部备案。
(3)其他教职工请事假,由教职工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按以下批准权限审批:
① 5天以内由本单位领导批准;
② 6天至15天的,经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
③超过 15天的,由单位签署意见,经人事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④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 15天的教职工再请事假,需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人事处批准;超过30天,则由所在单位报经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
⑤请假批准后,均须到人事处备案。
3、事假待遇:
(1)教职工一个月内请事假不满15天的,按天扣发事假期间的校内津贴。
(2)一个月内事假满15天者,扣发当月的校内津贴。
(3)事假超一个月不满三个月者,只发给本人的基本工资(70%固定部分),超过三个月者,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四)产假、节育假
1、产假: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凭医院和计生办证明,可请产假4个月,如果符合晚育条件,产后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书,可请产假6个月。国家有关规定变更时,产假天数相应变更。
2、节育假:
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根据医务部门证明,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执行。其中上环可请假一周,引产可请假二周,结扎可请假二周。
3、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怀孕,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的休假期间,按照病假待遇办理。
4、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5、领取病假工资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病假工资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病假工资,产前产后病假合并计算。
6、职工产后一年内,可享受哺乳假每天两次,每次三十分钟。
7、经批准的产假期间工资和省地方性补贴照发,校内津贴按有关规定发放。
(五)其它假期
1、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5天,对本人符合晚婚条件的教职工婚假可增加至30天,双方符合双方享受,一方符合一方享受。
2、丧假:教职工父母、公婆、岳父母死亡,可请丧假7天。
3、探亲假:我校实行教职工休假制度,教职工需探亲时,应在寒假、暑假期间探亲,路费按有关规定报销,不另外再批探亲假。
4、在批准的婚、丧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省地方性补贴和校内津贴照发。
(六)关于旷工
有以下情况者,视为旷工:
1、未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其中含病休人员未按规定交诊断证明)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后未申请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而不到岗的;
3、经审查请假理由不真实或伪造有关证明的;
4、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不符合病休条件,并拒不到岗的。
5、旷工在一周以内者,扣发校内津贴,超过一周不满15天者,扣发当月工资50%和校内津贴。
6、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按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予以辞退。
(七)假期的其它规定:
1、在请假期间,如遇公休日、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假期连续计算。
2、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恢复工作者,应及时到批准单位办理销假手续。
3、一年累计病事假超过六个月的,由所在单位根据考勤记录在每年12月31日前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教职工工龄间断情况登记表》,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加强出国人员的管理
对出国人员本着“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原则,各单位要根据《山西师范大学出国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出国人员的管理,保持和出国人员的联系,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鼓励留学人员回校工作。对有下列情况的出国人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从出境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待遇,保留公职一年。一年后仍不归者,不再保留公职。
(二)公派留学人员未经批准到期未归的,自逾期之日起一年内按停薪留职人员对待。一年后仍不归者,不再保留公职。
(三)经批准因私出境人员到期未归的,自逾期之日起一年内按停薪留职人员处理,一年后仍不归者,不再保留公职。
(四)对已持有护照的回国人员再次出国时,必须到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未办手续,私自出境的,按旷工处理。
三、对违犯纪律人员的处理
(一)辞退。
根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 (1992)18号]精神,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经教育无效,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按程序办理辞退手续。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2、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另行安排工作的;
3、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5、损害学校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7、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尚不够刑事处分的;
8、违犯规章制度或工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
9、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二)自动离职
1、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从超假之日起即扣发工资及津贴,超过一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2、对于擅自离职的,离职后即停发工资和岗位津贴,超过一个月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三)辞退、自动离职的办理程序
1、被辞退或按自动离职处理人员所在的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意见,填写《辞退审批表》或《教职工自动离职审批表》,报学校审批。
2、学校以书面或登报形式通知辞退人员和自动离职人员。
3、被辞退的人员在通知书送达或登报之日起的15天内,办理公务交接和辞退手续;对拒不办理手续的,予以开除。
各单位应加强考勤管理,教职工违犯考勤纪律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人事处。对隐瞒情况不报的,学校要追究单位领导人员的责任,并扣发责任人的校内津贴。
四、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和山西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文 (修订)之日起执行。
附:《山西师大教职工病休审批表》
山西师范大学
二 OO二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