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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教职工人事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规定
2020-04-07 17: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教职工的工作责任心,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常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保障我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年)和《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晋人社厅发〔2011〕13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教职工人事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事业编制内教职工、返聘教师和人事代理人员。

第二章 基本纪律

第三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团结协作,勤奋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一律实行考勤

(一)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的教职工实行每日考勤,应遵守学校上下班时间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严禁在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网上聊天、炒股、打牌、串岗闲谈以及做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专任教师实行全课、全会考勤,教学考勤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会议及教研等活动考勤由学院负责。教师应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和所在学院批准,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停课、调课、推迟上课或提前下课,不得自行请他人为自己代课,不得无故缺席学习及各项集体活动等。

第五条 国内进修学习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境)研修、访学人员要遵守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学习单位纪律,严格履行所签协议,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努力促进研修学校与山西师范大学的友好关系,按期完成学业和研究任务,按时返回学校工作。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应提前三个月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参照《山西师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定》(晋师外字〔2015〕24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条 出国(境)人员按期返校后,应在两周内到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所在单位报到,并提交研修总结,影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本人出国研究经历的有效文件。国内进修学习、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期返校后,应在两周内到人事处、所在单位报到,并提交学习总结,交验相关证书,办理上岗手续。

第七条 国内进修学习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境)研修人员、访学人员因科研工作学习研究需要,确实需要延长批准期限的,须于研修期满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及必要性,并附研修学校的相关证明文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

第八条 教职工从事校内外兼职活动,应在高质量完成本职教学科研、管理等任务的前提下,按相关程序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报学校审核、批准,签订兼职协议后方可进行,严禁未经学校批准在外兼职。教职工申请离岗创业的,具体参照《山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办法(试行)》(晋师党字〔2019〕109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九条 教职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旷工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后未申请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而不到岗的;

(三)经审查请假理由不真实或伪造有关证明的;

(四)在病假、事假期间,从事与假期身份不相符活动,或从事经济劳务活动;

(五)擅自出国(境)或擅自离岗外出学习、研究的;

(六)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代岗,每次记旷工一天;

(七)经批准在职参加进修学习培训的人员,学习期间擅自中断学习,从事其他活动的;

(八)经批准外出研修、访学的人员,学习期满后拒不到岗工作,或无正当理由拖延超过报到日期的;

(九)其他经学校认定属于旷工行为的。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十条 考勤是实施各类考核、奖惩、职务任免、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发放等的重要依据,教职工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

第十一条 考勤分类管理

(一)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实行上下课考勤;

(二)管理、教辅、实验、工勤等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考勤;

(三)兼任党政领导职务的教师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的要求安排相应坐班时间,原则上坐班时间不少于专职管理人员的一半,每学期初须将其授课时间表交予本部门考勤员.

第十二条 考勤分级管理。对各级各类人员的考勤按考勤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其中科级及以上干部由组织部负责,其他人员由人事处负责。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把考勤管理纳入单位领导的岗位职责,严格、认真地执行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如实做好本部门教职工的出勤情况登记和上报工作,同时明确一名领导主管,并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兼任考勤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四条 考勤工作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本单位人员的出勤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考勤员对婚、丧、产、病、事、迟到、早退、出差、旷工等均应按规定严格记录。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考勤汇总表报人事处。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考勤督查小组,聘请专人负责检查各单位考勤情况。各单位负责人应高度重视考勤管理工作,认真及时做好登记和上报工作,严查本单位教职工中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人员并上报人事处。如不能按时报送考勤,或有知情不报、失察、拖延、推诿致使单位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病、因事等各种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需说明请假时间、事由,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进行审批。除特殊情况外,请假原则上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上班,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认真填写《山西师范大学教职工请销假表》,严格履行请销假程序,否则按旷工处理。急病或其他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先行电话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请假到期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销假程序:填写请销假表——所在单位意见——人事处审批——分管校领导审批——休假——按时返校销假。

第五章 各类假期及相应待遇

第十九条 外出学习

(一)管理服务部门(包含教学单位非教师岗人员)的教职工外出学习,完成坐班时间一半的,校内岗位绩效正常发放;未完成坐班时间一半的,校内岗位绩效根据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二)专任教师外出学习(不带档案)期间,在培养单位培养期限内减免全部教学工作量,校内绩效正常发放;延长学习期限的每学年减少一半教学工作量,完成相应规定教学工作量的校内岗位绩效正常发放,未完成的校内岗位绩效根据实际工作量折算发放。专任教师外出学习(带档案)期间,校内岗位绩效根据签订协议执行;

(三)2017年及以后引进的博士外出学习的,校内岗位绩效按《山西师范大学引进博士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晋师党字〔2017〕17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可以请病假:5个工作日以内,由本单位领导批准;超过5个工作日,经单位同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教职工年度请病假累计30个工作日以内,校内岗位绩效正常发放;年度累计病假超过30个工作日,从第31个工作日起扣发其校内岗位绩效(计算公式:月绩效总额/当月工作日天数);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45个工作日(长期病假),从第46个工作日起扣发全部校内岗位绩效;超过90个工作日,扣发全部校内岗位绩效及工资奖励性绩效部分;

(三)教职工连续请病假30个工作日(长期病假),从第31个工作日起扣发全部校内岗位绩效;超过60个工作日,扣发全部校内岗位绩效及工资奖励性绩效部分。

第二十一条 事假

(一)教职工因处理个人事务可以请事假:3个工作日以内,由本单位领导批准;超过3个工作日,经单位同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教职工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从第16个工作日起扣发其校内岗位绩效(计算公式:月绩效总额/当月工作日天数);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扣发全部校内岗位绩效;超过45个工作日,扣发全部校内岗位绩效及工资奖励性绩效部分;超过60个工作日,扣发全部校内岗位绩效及工资。

第二十二条 婚假

(一)教职工领证结婚,给予婚假30天,经单位同意,报人事处批准;

(二)婚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变。

第二十三条 生育假

(一)女教职工生育,享受产假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如正值学校寒暑假,可顺延计算;

(二)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

(三)女教职工怀孕期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经批准的产假人员,产假期间校内岗位绩效正常发放。生育假期满后,如因身体原因不能按时返校,须持三甲医院证明办理延长休假手续,延长期间执行病假待遇。

第二十四条 丧假

(一)教职工因直系亲属死亡,请假期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经单位同意,报人事处批准;

(二)丧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变。

第二十五条 其他假

(一)配偶合法生育期间,男职工给予15天的护理假,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人事处批准,假期期间薪酬待遇不变;

(二)给予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

第六章 长期不在岗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长期不在岗人员”

(一)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擅自离岗,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

(二)离岗挂职、借调校外单位已到期,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时返校上班;

(三)离校手续尚未办结即擅自离岗不上班;

(四))其他可认定为不在岗情形的。例如被公安、司法、监察机关拘留、逮捕;私自在外单位全职或兼职工作等。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在每月汇总考勤时,如实上报本单位长期不在岗人员,人事处根据各单位上报名单以及本处掌握的审批材料,进行查证核实,按照本规定对认定的“长期不在岗人员”的工资待遇进行调整、扣发或停发。各单位对长期不在岗人员实行零报告制。

第二十八条 对出国(境)逾期未归人员和擅自出国(境)或移民国(境)外人员,从下个月开始,停发一切薪酬待遇,保留公职一年,一年内仍未返校工作的,按不再保留公职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方式,终止其人事关系。

第二十九条 国内学习研究期满未归,借调、挂职期满未归等逾期未归人员,未经学校批准延期的,从期满的下个月开始,停发一切薪酬待遇。擅自离岗外出学习或从事研究人员,从次月起停发一切薪酬待遇。

第三十条 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从超假之日起扣发工资及岗位绩效。对于擅自离职的,从离职之日起停发工资和岗位绩效。

第三十一条 长期不在岗人员不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等。

第七章 对违反纪律人员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违反人事劳动纪律,学校坚持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视违纪性质、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认识的程度区别对待。通过对违纪人员的处理,增强本人和其他教职工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

第三十三条 教学人员违反教学纪律的,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关于旷工的处理

(一)旷工3个工作日以内,扣发当月校内岗位绩效的50%;

(二)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全部校内岗位绩效;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扣发全部校内岗位绩效及工资。

第三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在校外从事兼职活动,或擅自无偿占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等设备资源从事盈利性活动的教职工,所在单位领导和学校职能部门应及时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或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擅自全职在校外单位工作,或在外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从发现之月起暂停工资;经学校批评教育后,仍不辞去兼职返回学校的,通知其在限期内办理辞职、调出或解除聘用合同等人事关系手续。期满后还未办理手续的,按自动离职或单方面解除合同处理,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聘用)关系。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按程序办理辞退手续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另行安排工作的;

(三)在网络媒体上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四)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

(六)违反规章制度或工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三十八条 辞退、自动离职的办理程序:

(一)被辞退或按自动离职处理人员所在的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意见;

(二)学校以书面或登报形式通知辞退人员和自动离职人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过去有关教职工人事劳动纪律和考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和山西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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