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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双聘教授”聘任办法(试行)
2015-09-20 17:35   审核人:

(2003年4月4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贯彻对优秀高层次人才“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我校重点学科建设和校际学术交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积极为申报博士点创造有利条件,学校决定建立“双聘教授”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聘任对象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3.学校确定重点发展的新兴、应用学科方面的国内外知名专家; 

4.博士生导师。 

二、聘任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品德优良,本人愿到我校兼职应聘,为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作贡献。 

2.在国内外知名度高。 

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岗位设置 

1.博士点与拟申报博士点学科原则上可选聘1人。 

2.学校确定重点发展的新兴、应用学科可选聘1人。 

四、工作职责 

1.参与筹建新专业、新增博士点和硕士点工作; 

2.指导或合作培养研究生; 

3.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与科研工作,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 

4.承担研究生和本科生核心课程、新开课程或外语原版教材的一定教学任务; 

5.举办高水平学术讲座; 

6.与我校共同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教学研究项目或重大科研攻关项目。 

五、享受待遇 

1.受聘人在聘期内按实际工作时间和具体工作任务确定年薪,标准为5~20万元。不再享受学校的其他福利待遇。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本人承担。 

2.在我校工作期间,由学校安排住房,免收房租和水、电费。 

3.学校负责受聘人来我校工作期间,由居住地至我校之间的往返路费。 

六、聘任程序 

“双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人选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具体程序如下: 

1.由学院(部、所)根据重点学科建设需要提出拟聘书面申请并填写《山西师范大学“双聘教授”审批表》及相关证书的复印件,报人事处审核。 

2.人事处初步审核后,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双聘教授”候选人的学术水平、知名度及聘任的必要性进行评议,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由学校与应聘人双方正式签订聘任协议,学校组织聘任仪式,由校长向受聘人颁发聘书。 

七、管理与考核 

1.“双聘教授”的联络与在校工作期间的服务与工作安排等由学院(部、所)具体负责,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协助。 

2.用人单位在每年12月底根据工作任务协议书及其他要求对“双聘教授”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的详细材料报人事处师资科,人事处审核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评估。对考核合格者,给予兑现有关待遇,贡献突出者,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考核不合格者,自动解聘,有关待遇予以折扣。 

八、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我校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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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 

二OO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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