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4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一个使人才能进能出、来去自由的用人机制,又使我校教师队伍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一、因我校教学工作急需,少数紧缺专业接收、调入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优秀毕业生,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在我校工作至少满五年。
二、新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具有副高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在我校工作至少满六年。
三、凡在我校评聘高一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自聘任之日起,须继续在我校工作至少满三年,并重新签订聘用协议书。
四、凡在国内外在职进修学习、高访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人员,返校后须在我校工作至少满三年,超过一年者,在我校工作至少满五年,并重新签订聘用协议书。
五、在职定向培养或委培培养的研究生,取得高一级学历、学位后在我校工作时间至少满六年。
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经学校批准在职进站期满返校后,在我校工作至少满三年。
七、在校工作年限指全日在岗、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实际在校工作时间。
八、以上最低服务年限实行累计计算的办法。取得高一级学历(学位)后,在我校服务每满一年,可抵顶原未履行的服务年限两年。
九、不达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允许流动。如确因情况特殊,经所在单位同意,学校批准,也可以办理调出手续,但须按如下办法向学校缴纳违约金:
每少服务一年,本科生8000元;硕士研究生2万元,并如数退还安家费;博士研究生3万元,
并如数退还安家费和工作电脑购置费;评审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2万元;讲师级专业技术人员1万元。所收取的违约金,专款专用,用于师资培训及引进优秀人才的优惠待遇。以上人员照顾性调入的配偶、子女应同时调离我校,已按房改政策购买我校住房的,应将住房退还学校,学校返还本人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十、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生效。以前与学校已签有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未签订协议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山西师范大学
二OO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