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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工作的若干规定(修订)
2015-09-20 17:35   审核人:

(2003年4月4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 

晋师人字[2001]23号 

为了加强对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条件 

1.申请人的资格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掌握,即申请硕士学位者,必须获得学士学位以后工作三年以上;申请博士学位者必须获得硕士学位以后工作五年以上。 

2.学校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教学一线教师参加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进修,对拟转入教师系列的非教师编制人员,经审批,也可安排部分人员参加此种形式的进修。 

3.所有拟参加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申请进修的专业必须与本人所任课程专业或拟任课程专业相同。 

二、申报程序 

1.申报人向招生单位索取招生简章; 

2.申报人提出书面申请; 

3.所在院、系(部、所)审批; 

4.教务处领导审批; 

5.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6.人事处对申报人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报分管校长审批。 

7.人事处出具报考介绍函。 

三、经费及管理 

1.凡经批准并被招生单位录取的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及违约处理办法等。 

2.以同等学历申请学位人员在读期间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取得学位后,学校按照引进同类人员优惠待遇标准的三分之二给予补助。 

3.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学习期间,岗位津贴与完成教学任务挂钩。脱产学习期间每月发给学习补助50元。 

4.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取得学位返校工作后,在享受有关优惠待遇的同时,与学校签订关于服务期的协议书,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辞职或不辞而别的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文(修订)之日起执行。 

 

山西师范大学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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