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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 关于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的若干规定 (修订)
2015-09-20 17:35  

(2003年4月4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 

晋师人字[ 2001]7号 

研究生教育是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鼓励支持教职工报考研究生,是优化我校师资队伍学历结构,加强重点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增强整体办学实力的基础环节。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新的用人机制,进一步提高师资培养效益,使教职工考研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和科学,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报考原则及条件 

1、按需报考,计划管理。各单位要根据专业设置及学位点建设的需要,制订师资培养规划,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每年度有计划地安排部分符合报考条件的教学、科研人员报考研究生。 

2、凡我校教职工,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工作表现较好,能按规定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符合当年国家报考研究生的有关规定,均有报考资格。学校鼓励教师报考在职定向研究生。 

3、本人虽符合报考条件,但所在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而暂不宜报考者,有关单位要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妥善作出安排。 

4、报考研究生,在我校的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报考统招硕士研究生者,必须符合学校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不达服务年限而报考的,每少服务一年,需向学校缴纳违约金 8000元。 

②报考在职定向培养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者,获得硕士学位后必须在我校工作满三年,年龄不超过 45周岁。 

③在读的硕士研究生,报考本校在职博士研究生并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任务者,允许硕博连读;确需报考本校以外硕、博连读者,经按程序批准后,向学校缴纳押金两万元。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后押金如数退还给本人。 

④报考统招博士研究生者,必须符合学校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不达最低服务年限的,每少服务一年向学校缴纳违约金 2万元。 

⑤报考由教育部授权的高等学校组织的单独入学考试者,应在我校工作五年以上,并签订定向协议。 

⑥学校鼓励教师在职攻读本校研究生,报考本校在职研究生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二、报考审批程序 

1、申请人到人事处领取报名审批表(见附件一),如实填写有关内容。 

2、个人持审批表按要求逐级审批。 

专任教师须经所在院 (部、所)同意后,由教务处、人事处审核,经分管教学和人事的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人事处审核,报分管该单位校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3、由人事处负责为其办理有关报考手续。 

三、研究生在读期间的管理 

1、教职工考取统招研究生的,按国家政策规定,学校向培养单位转移人事、工资关系和人事档案,本人必须按房改政策将住房退回学校,学校返还本人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教职工考取定向或委培研究生,本人与学校签订定向或委培协议书(见附件二),实行合约管理。 

凡在本校在职攻读或与学校签订了定向或委培协议书的人员,在读期间待遇如下: 

①国家工资照发。校内津贴与本人完成的工作任务挂钩,若本人能完成学校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教学任务,可享受相应的校内津贴。 

②保留现有住房; 

③参加正常工资晋升;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④由培养单位和原所在单位双重管理,每年至少通过培养单位向所在单位提交一份总结或鉴定材料,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 

⑤定向或委培研究生在读期间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四、返校后待遇 

1、统招研究生毕业后返回我校工作的,享受学校引进同类优秀人才的有关优惠待遇。 

2、定向或委培研究生按照协议书按时返校工作的,可享受下列待遇: 

①按引进同类人员优惠待遇的三分之二的标准发给补助费,补助费按最低服务年限按年度平均发放; 

②按引进同类人员标准划拨科研启动费; 

③博士返校自实际工作之下月起享受校聘副教授校内待遇; 

五、返校后的管理 

本校教职工取得硕士、博士学位返校工作后,在享受有关优惠待遇的同时,与新引进的人才一样均实行合约管理,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书 (见附件三),实行最低服务年限、明确岗位职责和待遇,定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享受相应待遇。不遵守合同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 

六、违约处理 

1、在职定向、委培研究生毕业后不回校工作,学校要按以下规定追缴违约金。违约金数额=A×B×2。 

A=违约者上年度12月份工资标准 

B=违约者带薪读研的总月数 

2、违约人员若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应将购买的住房按房改政策卖给学校,已享受的各项优惠待遇全部退还学校。 

七、其他 

1.本规定所称“在本校工作年限”系指全时在岗并按学校规定履行了相应岗位职责的工作时间。 

2.在读期间若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者,即可聘任,未完成教学工作任务者,返校后再予以聘任。 

3.本规定自发文(修订)之日起生效,此前已经在读研究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4.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山西师范大学 

二 OO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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