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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 教师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2015-09-20 17:35   审核人:

晋师人字[ 2001]15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和完善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对每一位教师在相应考核年度的政治思想表现、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工作业绩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并作为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调资、发放校内岗位津贴、辞退的基本依据,以便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激励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促使我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进一步提高,根据国家人事部人核培发 (1995)153号文件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凡我校在册的教师 (包括聘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均属于考核范围。 

二、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二是德、能、勤、绩全面考核,以考核工作实绩为主的原则; 

三是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尽量科学量化的原则; 

四是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以日常考核为基础的原则; 

五是自我总结、教师互评、学生评议、查阅客观凭据与领导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表现。具体包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情况;忠诚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方面的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情况。 

能,主要考核学术和业务水平,教学科研能力,知识结构和知识更新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和考勤纪律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根据本人岗位职责和年度教学科研任务,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数量、质量,科研成果所达到的水平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考核结果及各考核等级的标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各考核等级的标准如下: 

(1)优秀:综合考核总分100分以上,同时德、勤考核均为8分以上,教学实绩考核分最低不少于60分,教学质量等级在良好以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和博士学位者,至少承担一门本专科生或研究生基础课,科研成果考核分最低不少于24分。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中,根据综合考核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队,按本单位被考核对象12%的比例,确定优秀等级人员。符合优秀等级标准的人员少于本单位的优秀名额时,该单位的优秀名额予以核减。 

(2)合格:综合考核总分达到96分以上,同时德、勤考核分均为6分以上,教学实绩考核分最低不少于30分,教学质量等级在合格以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和博士学位者,至少承担一门本专科生或研究生基础课,科研成果考核分最低不少于12分。 

(3)不合格:综合考核总分在60分(不含)以下者,为不合格等级。 

(4)综合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上,但又不达合格等级标准者,给予6个月的告诫期。 

五、教学、科研工作实绩考核分的计算办法 

1.教学型(公共课)教师 

(1)教授 

教学工作实绩考核分 =0.25分×本年度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标准学时)÷1.2 

科研工作实绩考核分=科研量化分 (科技处提供)×0.6×1.2 

(2)副教授 

教学工作实绩考核分= 0.25分×本年度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标准学时)÷1.2 

科研工作实绩考核分=科研量化分 (科技处提供)×0.8×1.2 

(3)讲师 

教学工作实绩考核分= 0.25分×本年度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标准学时)÷1.2 

科研工作实绩考核分=科研量化分 (科技处提供)×1.2×1.2 

(4)助教 

教学、科研工作实绩考核分= 0.25分×本年度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标准学时)×2十科研量化分(科技处提供) 

2.教学科研型(专业课)教师 

(1)教授 

教学工作实绩考核分= 0.25分×本年度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标准学时) 

科研工作实绩考核分=科研量化分 (科技处提供)×0.6 

(2)副教授 

教学工作实绩考核分= 0.25分×本年度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标准学时) 

科研工作实绩考核分=科研量化分 (科技处提供)×0.8 

(3)讲师 

教学工作实绩考核分= 0.25分×本年度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标准学时) 

科研工作实绩考核分=科研量化分 (科技处提供)×1.2 

(4)助教 

教学、科研工作实绩考核分= 0.25分×本年度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标准学时)×2十科研量化分(科技处提供) 

3.科研教学型教师 

(1)教授 

教学工作实绩考核分= 0.25分×本年度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标准学时)×2 

科研工作实绩考核分=科研量化分 (科技处提供)×0.6÷2 

(2)副教授 

教学工作实绩考核分= 0.25分×本年度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标准学时)×2 

科研工作实绩考核分=科研量化分 (科技处提供)×0.8÷2 

(3)讲师 

教学工作实绩考核分= 0.25分×本年度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标准学时)×2 

科研工作实绩考核分=科研量化分 (科技处提供)×1.2÷2 

(4)助教 

教学、科研工作实绩考核分= 0.25分×本年度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标准学时)×2十科研量化分(科技处提供) 

六、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1.教师的年度考核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平时考核由各院、处级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阶段性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定期记实,院、系、部、所主要负责人进行核查,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年度考核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一般在 

本年度 12月下旬或翌年初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进行。 

2.考核的具体办法是:德、能、绩的考核,实行量化评分的办法;勤的考核根据教师的工作特点实行倒扣分制。 

德的考核的满分为 10分,具体操作按照《教师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表现测评表》(见本办法附件一)进行。 

勤的考核的满分为 10分,实行倒扣分制,具体操作按照《关于教师勤的考核规定》(见本办法附件二)执行。 

能、绩的考核统一量化评分,因为工作实绩是教师学术业务水平、教学科研能力运用和发挥的结果,能力体现在工作实绩当中,两者密不可分,统一量化评分比较科学。能、绩考核量化评分的分值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具体操作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教学、科研工作实绩考核分的计算办法执行。 

3.按照《教师年度综合考核量化计分登记表》(见本办法附件三),将教师德、能、勤、绩的考核分汇总,并在本考核单位按分数高低排队。 

4.教研室负责人根据年度综合考核量化评分的结果,对各考核对象提出确定考核等级的意见。 

5.院、系、部、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教研室负责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6.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和成人教育学院分别审核被考核对象的教学、科研工作量。 

7.学校考核工作领导组听取基层单位考核情况的汇报,审定各被考核人员的考核等级。 

8.考核结果由所在单位领导直接反馈给本人。如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在接到通知10日内可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组提出复议申请。学校考核工作领导组在接到本人复议申请10日内提出复议意见并通知本人。经复核仍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人员,如本人对复核意见仍然不服,可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9.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将《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10.学校总结年度考核工作,向上级人事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1.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级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有关规定发给全年校内岗位津贴和有关补贴; 

(2)具有在本岗位继续受聘的资格; 

(3)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不予晋升工资档次,按有关规定扣发一定比例的校内津贴和有关补贴,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2)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等级者,低聘或解聘岗位职务,调整其工作; 

(3)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等级.,又不服从学校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3.年度考核中被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其告诫期满后,根据其表现情况再确定考核等级。 

八、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1.经批准病休半年以上的教师,原则上确定为合格等级; 

2.经批准离岗外出攻读学位、进修半年以上的教师,原则上确定为合格等级; 

3.公派或自费出国的教师,暂不确定考核等级,待其归国后,根据其在出国期间的表现,再确定考核等级; 

4.经批准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教师,由借调单位提供本人借调期间的表现,根据其实际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级; 

5.经批准停薪留职的教师,按以下规定办理: 

(1)履行停薪留职协议,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储备金和档案管理费的,确定为合格等级; 

(2)不履行停薪留职协议,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储备金和档案管理费的,先给予告诫。在告诫期间履行了停薪留职协议,补交了基本养老保险储备金和档案管理费的,确定为合格等级;仍不履行停薪留职协议,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储备金和档案管理费的,确定为不合格等级。 

6.科技开发型教师和聘任了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管理型教师),如能完成学校规定的年度教学、科研、开发工作基本任务,确定为合格等级,只作为聘任的依据,不参加确定优秀等级人员的排队。 

7.“双肩挑”人员,按其占用的编制参加相应系列人员考核。 

九、附则 

1.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二OO一年一月起执行。 

3.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国家人事部人核培发(1995)1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教师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表现测评表 

2.关于教师勤的考核规定 

3.教师年度考核量化计分登记表 

山西师范大学 

二 OO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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