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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
2015-09-20 17:38  

一、总则 

(一)为了有效开发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人才资源,发挥高级技术工人中优秀人才的作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对工人技师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评审技师任职资格和聘任技师职务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 

(三)省人事厅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岗位职数实行总量管理。原则上按各市(地)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总数的3%核准下达。 

(四)技师任职资格评审,由省人事厅在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种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中,采取以考核代替评审的方式进行。 

(五)聘任技师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下达的岗位职数 限额内聘任。受聘技师在聘期内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六)技师评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德、能、勤、绩的考核。 

二、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在高级工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工作年限25年(虚年;下同)及以上并在高级工技术等级岗位工作5年(虚年,下同)及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本工种技师任职资格考核: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2、刻苦钻研技术,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关键性的操作技术问题和工作难题,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 

3、具有传授技艺和培训高、中级工人的能力。 

(二)在高级工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上并在高级工技术等级岗位工作5年及以上,除具备上述1、2、3项条件,另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可申报本工种技师任职资格考核: 

1、在高级工岗位取得省、部级组织的工人技术竞赛奖励名次的。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技术水平较高,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 

3、在高级工岗位取得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并有省、部级及以上成果证书的。 

4、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三、培训考核内容与方法 

工人技师的培训、考核工作,由省人事厅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先培训、后考核,培训与考核分别实施。 

培训采用面授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面授时间不少于140学时。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为培训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 

考核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规范知识、技术业务水平等四个方面内容。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考核遵纪守法、工作态度等。工作业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的成果及安全生产等。这两方面考核由工人所在单位以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职业道德规范知识主要考核从事本岗位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道德素养和行为准则方面的知识。技术业务水平主要考核技术业务理论及实际操作技能。职业道德规范知识与技术业务理论,采用笔试(闭卷)方式进行;实际操作技能采用适合工种特点的操作方式进行。考核标准执行国家发布或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技师标准。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一门成绩不及格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培训、考核费按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四、技师任职资格人选确定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任职资格人选,必须在考核合格人员中确定。原则上由各市(地)人事局和技术工人比较集中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地)、本部门(系统)技术工人结构及各工种申报技师考核人数情况,在本市(地)、本部门(系统)岗位职数限额内,提出拟定人选,报省人事厅批准。技术工人人数较少的省直单位和全省申报人数较少的工种,由省人事厅具体确定任职资格人选,这部分人员所占职数分别从下达各市(地)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的岗位职数中核减。 

取得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由省人事厅颁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任职资格证书》。 

1994年10月11日以前取得工人技师任职资格,根据《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已取得的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进行复核认定的通知》(晋人工字〔1997〕145号)规定,经复核认定为高级工的,符合本办法技师申报条件者,可免予培训直接参加考核,成绩及格的,发给《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这部分工人担任技师职务,可不占下达的技师岗位职数。 

五、技师的聘任、续聘、解聘管理 

(一)聘任技师单位须与受聘技师签定聘约,聘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如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并重新签定聘约。 

(二)受聘技师在本单位变更工作岗位或调离本单位的、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履约的,应予解聘。技师解聘或自然减员须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三)技师职务解聘后,按本工种高级工管理。 

(四)取得技师任职资格的工人调动工作后,调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继续聘任。其原来所占岗位职数随之转移至调入单位。 

六、工资待遇 

(一)技师聘任后,从正式聘任的下月起兑现相应的工资。执行机关技术工人工资标准的,聘任后执行技师相应的岗位工资和职务工资。其中原岗位工资未达到晋升后岗位工资最低档的,进入最低档;原岗位工资高于新岗位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岗位工资标准。执行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的,可比照机关同岗位工资档次人员晋升技师职务后新确定的岗位工资档次,执行事业单位相同档次的技师职务工资标准。 

(二)技师解聘后,从解聘的下月起按本单位同条件高级工确定相应的工资。 

(三)1994年10月11日以前按国家或省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取得工人技师任职资格、工作年限25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工作年限可放宽到20年)及以上,在本办法下达前从技师岗位上退休的工人,从本办法下达之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退休费90元。今后再增加退休费时按技师职务增加。依此规定增加的退休费按现行规定权限审批。 

七、申报程序 

符合技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工人,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撰写技术业务总结,所在单位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的考核,合格的,填写《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任职资格审批表》一份,并提交有关学历、技术等级、工作成果和业绩等”材料,报经县(市、区)市(地)人事局(省直单位为本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查后,按工种分类填写《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任职资格考核申报登记表》一式五份,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汇总,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进行资格审查。 

八、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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