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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 临时工使用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2015-09-20 17:38   审核人:

晋师人字[ 2001]24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校使用临时工的工作,巩固高校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成果,使我校使用临时工的工作真正走上“依法使用,规范管理”的轨道,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临时工的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办事,合约管理的原则; 

二是从严控制,按需设岗,按岗招聘的原则; 

三是严格管理,定期考核,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原则。 

二、临时工的基本条件 

临时工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我校方可招聘: 

(一)政治思想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智力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男性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年龄为18周岁至50周岁;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招聘岗位所需具备的专业技能; 

(五)本人身份证、暂住证、进城务工许可证或待业证、下岗证等各种必需的证件齐全; 

(六)有本校正式教职工一人担保。 

三、招聘临时工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岗位。需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必须填写《临时工岗位申报表》,如实填写所需使用临时工的岗位名称、工作任务、使用期限、工资标准、临时工工资经费来源,经人事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招聘。《临时工岗位申报表》一式三份,人事处、计财处和用人单位各一份。 

(二)公开招聘。经批准使用临时工的单位,由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共同发布《临时工招聘启事》,启事须写明招聘临时工的岗位名称、人数、工作任务、使用期限、工作报酬等事项,由用人单位组织报名,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考核,提出初步人选。拟招聘的初步人选须填写《山西师大招聘临时工登记表》,经用人单位签注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登记表一式四份,人事处、用人单位、临时工本人和担保人各存一份。 

(三)签订劳动合同。经学校批准招聘的临时工,由人事处承办,由学校法定代表人与本人签订《山西师大使用临时工劳动合同》,作为规范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依据。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合同到期后,如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新一轮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样本由人事处统一印制。劳动合同一式四份,人事处、用人单位、临时工本人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四)试用。凡我校首次聘用的临时工,必须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证明不合格者,我校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同一岗位续签劳动合同者,可不再经过试用期。临时工变动应聘岗位者,视为首次应聘。 

四、临时工的基本待遇 

(一)根据所在岗位的工作特点,按照我校的统一规定,依据本人的实际出勤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分别领取月工资或计件工资(包干工资)。实行月工资标准者,技工岗位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80元,普工岗位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60元。具体工资标准由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确定。实行计件工资者,具体工资标准由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确定。 

(二)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临时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 

五、临时工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一)临时工的日常管理与考核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人事处宏观管理。 

(二)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临时工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对他们进行敬业教育和安全教育。 

(三)用人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临时工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对工作表现差,师生意见大,工作任务完成得不好的临时工,用人单位有权扣发其5%—10%的工资,直至解除合同。临时工因违约或者故意以及重大过失使我校利益遭失重大损失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扣发的工资,可作为本单位临时工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本单位工作表现好,师生满意的临时工。 

(四)临时工对学校有重大贡献者,由用人单位向人事处申报,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六、其它规定 

(一)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收缴的务工管理费,按照临时工工资的不同经费来源渠道,在哪里发工资由哪里交纳。 

(二)各单位对现在使用的临时工,应在年底前进行一次清理,对需继续使用者,从二OO二年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办理招聘手续。 

(三)本规定生效后,凡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擅自使用临时工的部门,除限期改正外,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自负,并追究用人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二OO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 

1.《山西师大使用临时工岗位申报表》 

2.《山西师大招聘临时工登记表》 

山西师范大学 

二 OO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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