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4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我校教职工两地分居的探亲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探亲的范围、条件
凡学徒期、见习期已满且参加工作满一年,并且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与父母 (不含岳父母和公婆)或配偶团聚的教职工均可按本试行办法享受探亲待遇。教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待遇。教职工的配偶与和教职工父母一方同居一地的,教职工在探望配偶的同时,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探亲的时间与假期
1、教职工探亲的时间,原则上应在寒、暑假内进行,凡要求在其它时间探亲者,均应办理请事假手续。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因工作需要不能探亲或本人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4、探亲假是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的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其路程假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三、工资待遇与路费报销
1、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和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职务等级工资与津贴工资之和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3、车船费等开支标准
a)乘火车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b)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价费;c)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它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车辆开支由职工自理;d)因故乘坐飞机的,按直线车船票报销,多支部分自理;e)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等特殊情况必须中途转车并住宿者,持有关证明及住宿单据报销;f )职工在探亲期内的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由本人自理。
四、凡要求报销探亲路费的教职工,须由本人填写报销单据,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山西师大教职工探亲申请登记表》一并报人事处审核后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为便于日常管理,每年分别在 3月、9月份两次集中办理报销审核手续。
五、有关事项说明
1、凡申请探亲假的教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2、女教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在产假期间,已和配偶团聚满30天的,不再享受当前的探亲待遇。
3、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教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探亲假一般不分开使用,经批准分开几次使用的,只报销一次探亲费。
4、探亲期满,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5、其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六、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OO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