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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工资日常管理的暂行规定
2015-09-20 17:38  

( 2003年4月4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根据国发[ 1993]79号及晋政办发[1994]46号、晋政办发[2001]61号、103号文件,高等院校执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为规范我校工资日常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确定  

1.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见习期间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对达不到见习期要求的,经所在单位讨论,报主管部门批准,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延长期结束时,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定级工资标准低定一级。见习期内表现不好的毕业生,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辞退。见习期满按所确定的职务报教育厅批准之下月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  

2.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制度。  

二、调入人员的工资确定  

由外单位调入的干部,必须在一年内确定职务,在没有正式确定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职务之前,原则上从报到之日起,参照其原单位原职务并比照我校同职务同条件人员低定一级(或一档)确定并发放临时性工资,待其职务明确时比照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确定工资(长退短补)并列入正常开支。(如在一年内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否则不能连续计算)。  

军转干部的工资确定按《人事部关于 2001年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如何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51号)执行。  

由外单调入工人或复退军人,根据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条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确定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列入正常开支。其中调入我校的合同制工人必须办理相应的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手续后方可执行相应工资标准。  

三、职务(技术)等级变动时工资确定  

因工作需要或组织任命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变动时,应按职务变动后新任职务重新确定职务工资标准。  

1.职务工资晋升原则上应在同一职务序列内变动相应的工资:同一职务工资序列内职务(技术)等级变动时,若现工资低于晋升职务的工资最低档,执行晋升职务工资最低档次工资标准;若现工资高于晋升职务的工资最低档,则就近就高执行晋升职务的工资档次标准;不属于同一职务工资序列内职务(技术)等级变动时,根据国家工资有关规定比照同职务、同条件人员按变动的职务(技术)等级重新确定相应的工资级别,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中有试用期的,待其试用期满后执行。  

2.工作人员晋升职务,不能超过所在单位经上级编制、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结构比例和职数限额,超过核定的人员结构比例和职数限额,晋升职务无效,其职务工资不予变动。  

3.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新确定的职务工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从职务变动下月列入正常。  

四、聘用制干部的工资确定  

被聘用为干部的工人,在聘用期内,必须执行所聘职务的工资标准,不能执行工人工资标准。聘用制干部工资确定,按 1993年9月底前的相应职务套算工资,根据任职期间的考核情况,按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有关规定,在套算的基础上晋升工资档次,再就近就高到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中1993年9月套改相应职务按以下比照:1992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不论学历高低,管理职务按科员确定,专业技术职务按助理级确定;1992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者,管理职务按科员确定,专业技术职务按助理级确定;专科及以下学历者,管理职务按办事员确定,专业技术职务按技术员级确定。  

五、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确定  

1.坚持“到龄即退”的原则,当月到龄,当月兑现离退休待遇。  

2.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  

3.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以下比例计发:退休时工作年限满35年(女同志工作年限满30年)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女同志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女同志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女同志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75%计发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女同志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按70%计发。  

其中校内退养及提前退养人员的待遇按《山西师范大学关于职工校内退养暂行办法》(晋师人字[ 2001]11号)执行。  

六、其它:  

1.请假期间的工资确定  

请假的人员在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山西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严格请假手续的规定》(晋师人字[ 2002]10号)执行。  

2.出国人员的确定  

出国人员在出国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山西师范大学关于对出国的人员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晋师人字[ 2002]11号)执行。  

3.拒绝承担工作任务,不履行岗位职责人员的工资确定  

对于拒绝承担工作任务,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停发全部工资。  

4.擅自离岗人员的工资确定  

擅自离岗人员按晋师人字[ 2002]10号文件规定执行。  

5.调离人员及自然减员工资确定  

经学校同意调出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离校手续的人员,持行政介绍信办理调动人员工资转移介绍信;自然死亡人员从死亡下一月停发工资。  

6.工资档次标准调整、两年一度的工资正常晋升、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及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工资管理有关政策执行。  

7.校内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年终一次性奖金按校办发[2001]12号文件精神执行。  

山西师范大学   

200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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