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14〕35号)第二条第二款:凡“在火葬区死亡”或者“生前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等其中之一在火葬区的一律为火葬对象,我校全体去世教职工均属于火葬对象,凡是没有提供火化证明的,不得领取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和困难补助。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从即日起,领取去世教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去世职工的火化证;
(2)由老干部处或者生前工作单位出具的领取抚恤金、丧葬费介绍信;
(3)领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具体领取流程如下:
1.在职职工去世后,由生前所在单位出具领取抚恤金、丧葬费介绍信,并协助遗属填写《抚恤金(丧葬费)申领表》并加盖公章;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由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出具领取抚恤金、丧葬费介绍信,并协助遗属填写《抚恤金(丧葬费)申领表》并加盖公章。
2.人事处工资福利科按照现行政策,核算丧葬费、抚恤金金额,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通知计财处予以发放。
3.享受遗属困难补助的对象,须于每年四月份第一周(清明节前后),到人事处工资福利科进行年审,否则予以停发。
附:抚恤金(丧葬费)申领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山西师范大学遗属困难补助年审表
人 事 处
2015年12月18日
现行文件:
山西师范大学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2015年3月13日)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标准的规定(晋人工字〔2002〕10号)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82号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等三项费用的通知(晋财行〔2011〕123号)
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组通字〔2014〕59号)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2000年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45号令)
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14〕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