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女职工怀孕10周内持《生育服务登记表》一份(在校计生办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身份证复印件、《生育备案登记表》(人事处网站下载)到人事处社保科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生育女职工在生产时,持《生育备案登记表》、社保卡或医保卡、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定点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出院时只结算自费部分。
3、在外地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需提交急诊、急救证明或因公出差的相关证明,其它情况人员需提前申请报批。
4、生育女职工出院后生育津贴报销所需证件:(1)单位证明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3)生育(或再生育)服务登记表 (4)医院手续:已在医院报销的需提供(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出院证、诊断证明书、产检发票);未在医院报销的除需提供已在医院报销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住院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汇总单)及时报送人事处社保科——社保科审核登记后送医保中心生育科——报销后通知本人。
5、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由发放工资变为享受生育津贴,津贴领取与医药费报销同步。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部分,由学校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