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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审理干部出生年月工作中应当掌握的原则的通知
2015-12-24 17:39   审核人:

晋组通字﹝1992﹞30号

各地市委组织部,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大专院校组织(人事)部门:

自从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文件)后,不少干部向组织上提出了要求更改本人出生年月的申请。我们在审理中发现,有些同志的干部档案和户口(身份证)记载不一致;有些同志公农历记载不明确;有些同志档案记载前后不一,这就给准确确定这些同志的出生年月造成一定困难,为了妥善地作好这一工作,经省委领导同意,现提出如下原则,供内部掌握。

一、严格执行组通字〔1990〕24号文件的规定,坚持以干部档案和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年月为依据。

二、如干部档案和户口档案的记载不一致时,应对其出生年月的记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原则上以本人干部档案中的最先记载为依据。

三、关于公、农历的换算,如档案中记载的出生年月没有说明是以农历记龄,则可视为公历,不再进行换算。

四、审理和确定干部出生年月,应严格按照本人申请,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的程序进行,绝不允许干部个人未经组织审定擅自到户籍机关更改自己的出生年月,否则一律不予承认,并应对本人给予严肃的批评。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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