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人工字〔2002〕106号
各市 (地)、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市(地)、县(市、区)委老干部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排照顾好老干部的精神,解决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的生活困难,经研究,从 2002年10月起,适当调整已故离休干部(包括符合离休条件而未办离休手续即去世的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居住在省辖市和行署所在地城区的,提高为每人每月230元;居住在其它城区的,提高为每人每月210元;居住在乡镇及农村的提高为每人每月200元。无依无靠的孤独配偶,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
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二oo二年九月九日